税务筹划的思考(精选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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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思考(精选十篇)

税务筹划的思考 篇1

一、税务筹划对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

首先,开展税务筹划可使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对于企业而言,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是每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动机和最终目的。等量的资本投入,投资成本越低,投资收益越高;等量的营运资本,营业成本越低,营业利润就越高。

其次,开展税务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支出。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高低的因素很多,税收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的税收环境中,流转税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营业成本的大小,所得税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投资成本的高低。就单个的生产经营者而言,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一角度看,企业运用税务筹划所节约的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净收益,与降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的经济意义。

此外,企业税务筹划还会产生多重效应。对企业而言主要是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的预测、决策能力和准确度,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当前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税务筹划在一些企业开展得还不是很理想,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筹划工作尚未系统化、制度化。一些企业尽管也强调要加强税务筹划,但在具体工作布置上却不能制定全面开展税务筹划的计划和方案,常常是在具体工作方面感到“吃了亏”才求助于税务筹划,缺乏系统性和持久性。

(二)一些财务人员运作税务筹划的知识和能力欠缺,这些同志对国家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掌握得不够,不能很好地利用合法手段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税务筹划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一些企业尽管也在抓税务筹划工作,但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纳税成本等方面却收效甚微,没有真正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些企业的领导对开展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还没有切实把搞好税务筹划放在企业经营发展这一整体中去考虑。

三、搞好税务筹划的途径和方法

(一)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税务筹划工作,把它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各级领导要切实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和合法节税的理财观念,经常过问和研究本单位开展税务筹划的有关情况和产生的问题;财务负责人要具体组织好本单位的税务筹划工作,并以税务筹划方案为依据,安排好年度财务预算;财会人员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具体落实,按照预算选择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各单位的税务筹划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和长远观念,以税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将税务筹划方案落实到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中。要以总体预算为指导,建立严格执行预算、正确会计核算及时监督反馈的工作程序,形成各个环节相互协调沟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总体上降低纳税成本的工作格局。

(二)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有效开展税务筹划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有关税务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税收基础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以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二是积极争取到包括企业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明显降低赋税的作用,从而合法地减轻税负。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的组织体系,优化管理层次和幅度,以减少纳税环节。四是加强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特别是有关财务人员要及时掌握现行税法的有关补充规定,充分利用《税务征收管理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确保税务筹划做到有的放矢。五是认真研究、充分利用国家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要研究和利用好国家有关核销不良资产税前扣除政策,积极处理不良资产损失。要从企业产品开发力度不断加大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好国家有关新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利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等有效进行税务筹划。此外,如果是地处西部政策的企业,还要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所得税税率。

(三)做好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投资是企业经常发生的经济行为,充分把握好投资的策略和方法,对搞好企业的税务筹划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注意注册地点的选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区税负存在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税务筹划的空间和机会。因此,在选择投资企业的注册地点的时候,就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二是注意投资单位组织形式的选择。投资者在投资设立企业的时候,有多种形式可以选择,而这种选择又会影响到投资者收益。一般来说,在企业的创立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把分支机构的损失转嫁到总公司,进而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当投资的企业进入常规运行的轨道之后,就要采用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注意投资品种的选择。不同的投资品种税法对其利息和股息的所得税待遇是不同的。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利息免税外,其他应作为应纳税所得,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股息所得,根据抵免法只是补税利差部分。四是注意投资项目选择。投资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可获得税收优惠政策,而投资一般项目得不到税收优惠。

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会计、运筹学等综合知识,需要有一批既精通财务、会计、统计等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并且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外语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企业要通过开办各种税务知识培训班,选送优秀人才进行专业深造等全方位的活动,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业务过硬、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税务筹划队伍。

四、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税务筹划必须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要消除对税务筹划的几种误解,如有的企业认为,搞税务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税务筹划绝不是做税法不允许的事;还有的企业认为,搞税务筹划就是通过搞点关系、走点路子、走走门子,少缴点、少罚点,这又是行不通的,税务筹划的本义也不是这样。以上都是对税务筹划的误解,企业只有消除这些误解才能真正的认识税务筹划,使税务筹划沿着正确轨道发展。

其次,企业的税务筹划要与现行的税收政策导向相适应。近几年国家为完善税制、促进经济发展,运用税收征、免手段,以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与调整。企业要求得生存、获取更大利益,就要把握这些政策,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税务筹划,以充分享受这些政策给予的优惠。有些政策的出台常常就是为了某一特定时期及某一行业的经济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注意与税收政策相适应、与国家经济杠杆调节方向相一致,就可以较好地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关于税务管理的思考 篇2

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只有保证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才能切实保证国家财政项目的可持续性,保障经济政策履行的效果。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税务活动所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从广义上说,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税务决策管理、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违章处罚管理、税收计划管理和税务行政组织和纳税申报三个环节。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手段。

关键词: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法制管理、税源监控、问题、建议

一、税务管理的概况

税务管理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活动的特点和客观经济规律,对税收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务管理的主体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即由国家负责管理。各级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收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限。各级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的分工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所属的税务分支机构以及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各种工商税收;财政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机关负责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海关总署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关税、船舶吨税以及进口商品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税务管理的客体是指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从宏观角度分析,税收分配涉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等的分配关系;从微观分析,税收分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前者构成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后者形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狭义的角度讲,税收管理的客体主要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

税务管理的依据是税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活动的特点及其客观经济规律。税务管理的职能是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

税务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税收实现组织收入职能、调节经济职能、监督管理职能。

二、税收与法 税收征收管理,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因此,税收征纳各方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自己的征纳税活动,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才能形成规范、有序的征纳关系和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当前,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我国正在积极建立统一、公平、法治、开放的税制。为了保障新税制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适应加入WTO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必须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构建统一、公正、效率的税收程序法律体系,为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中的职能作用。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统一了内外税收征管制度,初步建立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明确了税收立法权,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权,建立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建立了税收法律责任制度,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税收征管法体系的构成和内容:从纵向上看,税收征管法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它们是与税收征管立法权相对应的,包括宪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最高渊源是宪法中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税收基本法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做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规定的税收“母法”,其中有关税权划分、税务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税收征管体制、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基本原则和程序等规定,是税收征管法的重要内容。税收征管法是对有关税收征管中的原则、制度、程序等做出全面规定的税收征管综合法,是规范税收征纳程序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税收征管法规和规章,或是对税收征管法律中的规定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或是对征管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规定,在征管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横向上看,税收征管法体系是由调整不同种类税收征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可以把它分为税收征管体制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争议救济法等。税收征管体制法规定的是税收征管权的设定和划分、税收征管体制、税务机关的设置、职权和管辖范围等,它在税收征管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关于税收征纳具体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税务代理、税务监督等,是税收征管法体系的主干,居于主体地位。

建立税收征管法体系应注意的问题:提高立法规格,增强征管法效力;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修改和补充并用,适当注意法的前瞻性;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提高征管法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三、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为中心内容的一项管理制度。它是税务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漏洞:

(一)、当前地方税收管理机构设置中的不适应。分税制分设了国税与地税两套征管机构,对国税局和地税局的职权范围进行了分工。但是,两套税务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矛盾与不协调。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征管范围交叉。如,部分属于地方税的收入,如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以及涉外税收中的地方税收等仍由国税局代征,收入大部分划归地方,国税局征税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也使地方政府无法对属于本级的收入充分行使管辖权,这与建立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构的初衷相悖。二是对共享税的征管存在矛盾。共享税由国税征管,但征收任务又与地方挂钩,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征收制。三是征税权与其他执法权相脱节。即部分地方收入由国税局征收后,其他执法权,如管理权、检查权、复议权的归属如何与征收权一致起来,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地方税收管理中存在税收腐败。税收管理部门的腐败问题由来已久,自从产生税收这一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以来,税收腐败问题就应运而生,并且成为根深蒂固、难以清除的痼疾之一。税收负担的沉重和税收人员自身收入的有限是导致税收腐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税务人员的自身收入与所征收的税款相比则是相当小的一个数字,这两种比例差异越大,税务人员通过少征部分税款而将其转为自身收入以改善经济状况的欲望也越强。在这里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存在着明显的共谋,如果纳税人通过行贿进行逃税获得的收益高于行贿支出,则纳税人愿意进行行贿;而税务人员如果确认纳税人不会告密,并且可以逃避任何调查,则进行腐败就是税务人员的最佳选择。因此在地方税收管理中,必然存在税收腐败现象。

(三)、各地方政府违规减免税的现象愈演愈烈。当前,各地为了吸引外资,不惜一切代价,纷纷给予外商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以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然而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越权制定了各种减免税“土政策”,包括纳税前的减免优惠和纳税之后的税收返还,即先征后返,在税款入库之后,进行“退库”,将税款返还给企业。因为某些税种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如果擅自减免就等于变相剥夺了中央收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开展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活动的公告》,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种减免税进行调查。如此大规模的调查反映了国税总局对当前减免税问题的高度重视,这正是由于地方政府违规减免税导致地方恶性竞争,已经严重阻碍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我国经济的区域协调发展。

(四)、地方主体税种缺乏,导致地方政府过于依赖非税收人。当前地方税收体系中税种虽多,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税种,税源零星分散,受制因素多,税源潜力小。而且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偏小,地方税的立法权完全集中在中央,省级以下政府没有地方税的立法权,地方政府不能根据当地支出需要及本地区域特征开设税种筹集收入,地方政府收人税收依存度过小,地方税收收入远远满足不了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越来越依赖各种预算外收入以及举债收入。土地资源是政府手里的巨大财富,因而成为了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此外,举债虽然是国外地方政府获得收入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各地方政府大量通过下属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并为其提供担保,以获取资金用于城市建设,从而为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财政风险。

地方税收管理体制的改进的对策: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优势产业。营业税是地方税收固定的收入,在地方的财政建设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应广泛培植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旅游等在内的第三产业作为税源。优化产业结构,开辟新的财政收入来源,帮助国有企业改制转型。

(二)、建立系统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税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分税制的实施给当前独立运行的地方税务系统带来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适应新形势,转换脑筋,强化征管,建立并开拓与之相适应的税收管理休制,确保地方财力的来源,是摆在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面前的重要理论课题。基于政府对地方税收管理的盲目干预问题,税收管理部门必须把政府税收管理体制为主,地方税收管理体制次之的二级管理体制作为一个系统,对税收进行科学地、规范化地管理,不仅增加了税收量,还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成本,最终将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进程。

(三)、优化地税税制,开辟新税种。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使政府具备新的社会管理职能,这就决定了要有新的税收收入来源。税收制度也要不断地与时俱进,来适应税收管理体制。例如: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保险金的欠费现象也缺乏强力制约。为了加强社会的稳定、实现税收的转移支付目标,养老金应被立法、规范为新税收;同样,可以对某些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这样可遏制地方税收管理部门只收“污染费”,可从源头上根本性的消灭污染。

(四)、重视地方利益,适当下放部分税权。在不违反地方税收收益性原则的前提下,税收管理部门要重视地方的利益,适当下放部分税权,给予地方政府充足的自有税收收入的能力;同时中央政府也应在制度的设计上为地方政府留一些自有收入来源。从而使经济发展在地方与政府间达到“横向”与“纵向”的均衡发展。

(五)、合并重叠机构,理顺内部矛盾,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及其在税务管理部门的广泛推广,“减人增效”机制对合并重叠机构,理顺机构的内部矛盾,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减人增效”也是解决“吃饭财政”问题的唯一方法。将地方与国家重叠的税务机构进行合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清退冗余人员,这样不仅在根本上减轻了经济负担、降低宏观税负、优化经济环境,而且还可以有效堵住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纳税人偷漏税,减少行政机关间的矛盾,改善行政机关执法效率,改善行政机关形象。

四、税源监控

税源的管理和监控是税收征管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防止税收流失,规范税收行为,加强税法建设有重要作用。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税源的监控工作,必须体现在税收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讲就是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从登记环节予以监控

税务登记,是对税源监控的重要一环。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纳税人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和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对税源实施监控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保证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查处偷漏税的有效途径。因而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三)、加强纳税申报,杜绝虚报、瞒报行为

纳税申报是纳税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收征管制度。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人履行代征、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定手续,出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额、填写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四)、加强发票管理,坚决杜绝滥开、虚开发票行为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记载业务往业,证明款项支付和资金转移的基本商事凭证,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据以计征税款和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发票管理不仅有利于控制税源,预防偷漏税,强化税收征客,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强化税款征收,杜绝税源的流失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近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的行为。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切,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

(六)、加强税务检查,强化对纳税义务人的监督和审查活动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活动。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税务检查,既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查处偷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帮助纳税人端正经营方向,促使其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新形势下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思考 篇3

关键词:房地产调控;税务筹划;注意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进行系统税务筹划的迫切性

(一)房地产调控中税收政策逐步取代行政直接干预的趋势

在2012年1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提出,要继续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促进房价合理回归。这说明遏制投机、投资已经成为一种长期的政策指向被固定下来,“逐渐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意味着将会出台更具市场引导性的长期政策来取代短期的行政直接干预。行政干预色彩浓厚的政策逐渐会被相应的税收政策所取代。

(二)严厉调控措施下房地产企业告别暴利时代

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已经走过了两年半,在楼市的深度博弈中,房地产业出现了净利润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行业分化加剧的势头。从2012年上市房企的中期业绩可以看到,万科、招商、保利、金地四巨头合计实现营业收入675亿元,比2011年同期的484亿元增加39.46%,但净利润仅仅增加了2.6%,比去年同期的77亿元只增加了2亿元。而149家A股市场的上市房企总计实现营业收入1952.49亿元,同比增18.72%;实现净利润258.20亿元,同比增6.27%;净利润率为13.2%,为近五年来的低点。有近半数房企净利润负增长。增收不增利成为普遍现象。部分多元化的企业开始剥离房地产业务,部分中小房地产企业开始推出市场。

(三)税收是房地产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2010年房地产调控以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负担维持在12%左右,逐年呈增长趋势。在房地产调控中,国家越来越重视税收杠杆的利用。2010年新国十条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房地产税收负担只会不降反升,这将会进一步削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面临如此严厉的宏观调控措施且税收机将会长期化的情况下,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税务筹划,降低纳税负担,增加利润十分重要且非常迫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房地产企业需要交纳的税收种类较多,主要有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车船税等。其中占比较大的主要是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所得税。在此次调控中,变化最大的当属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下文以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为例详细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一)土地增值税的节税关键点

我国土地增值税于1994年開征,但由于预征率较低和减免政策较多等原因,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土地增值税是此轮调控中重点强调的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是: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税率,因此土地增值税节税关键点在于减少转让房地产转让收入、增加可扣除项目和降低税率。

1.利用临界点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级累进税率,税率根据增值率确定。如果房地产企业售价过低,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如果定价过高,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因为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级累进税率,当售价位于临界点附近时,售价很小幅度的提高可能会导致纳税额的大幅度提高,同样,售价很小幅度的降低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节税效应。因此,企业应当在充分考虑成本利润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尽量使销售价格略低于临界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获得最大的节税优惠。

2.剥离附加销售收入或分散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可能会有大量的附加销售收入,如房地产的装饰、装潢和家具家电等。企业在有附加销售收入时,应当分别签订房屋建造合同和装饰装修合同,尽量降低企业销售收入,降低增值率和税率。或者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将增值额一分为二分阶段计算,降低税率。而且在使用这种销售方式时,企业可以利用广告费、宣传费、公关费用等项目,增加企业的可扣除项目,规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的限制。而且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用重复缴纳营业税的。

3.增加扣除项目。增加扣除项目一方面可以减少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增值率即降低税率,当增值率低于20%时,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在进行扣除时往往有多种扣除方式可供选择,例如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贷款利息,扣除方式就有两种可供选择,按利息加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或者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加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进行开发费用的扣除。房地产企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和高杠杆经营行业,大部分企业都有大量贷款,企业应当合理选择扣除方式以最大化节税效应和企业利润。

(二)房产税的节税关键点

我国房产税征收较晚,为配合房地产调控政策,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确定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从个别城市试点开始。我国房产税征收办法为:自用、经营用房地产按照房地产余值扣减扣除比例后按1.2%征收房产税,出租用房地产按照其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因此,企业房产税的筹划关键点在于分解租金收入、变从租计征为从价计征,以适用1.2%的较低税率。

1.分解租金附加收入。当企业出租房地产时,应当将租金收入进行分解,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尽量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附加收入进行分解剥离,以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专门从事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工作,从而降低租金收入,达到减税的目的。

2.把房屋出租变为房屋承包。房地产进行出租不仅需要交纳房产税,和需要交纳营业税,税率较高,税负较重。企业可以将出租的房地产转变为税负较轻的房地产承包。企业将房地产作为一项资产承包出去,企业定期向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费用标准可参考租金标准,这样企业既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又可以获得节税优惠。

3.把出租房屋变为投资用房屋。房地产企业将房屋进行出租,除了缴纳房产税、营业税,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及企业所得稅。如果企业以房地产直接入股进行联营,共担风险,企业只需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因此,可以将出租业务转为投资业务降低税负。

总之,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缩小课税基础、尽可能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适用较低税率、延缓纳税期限、合理归属所得年度、适用优惠政策等方式,按照合法性、时机性、前瞻性、协调性、目的性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部门

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房地产企业税负负担较重,这一事实被以往的暴利所掩盖。告别暴利时代后,在国家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税收手段取代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宏观调控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必须从细处入手,重视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为此,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税务筹划部门或者税务筹划岗位,聘请专业的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系统的税务筹划。

(二)全程全方位的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设立、项目建设开发、商品销售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在企业设立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税收的地域差别,选择公司设立地点和设立形式。在项目开发阶段,合理选择合同签订方式、建房方式并尽可能增加扣除项目。在商品销售阶段,合理定价、以出租取代销售等方式降低税收负担。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应当是贯彻在企业设立、生产、销售的整个过程中,进行全方位全程的税务筹划。

(三)时刻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尚且不完善,国家各个部门不断出台关于税收的文件和政策。特别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频繁。房地产企业发展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息息相关,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房地产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税法政策的变化,合理合法的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四、结束语

在长达两年甚至持续更长时间的国家宏观调控中,国家明确要抑制房价过快增长。房地产企业不能再依赖房地产价格持续增长带来的暴利,亟待转型。如何最小化成本及最大化利润是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合理合法的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负,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在此轮宏观调控中,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的改革是重要举措之一。企业应当特别重视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筹划,避免因为没有经验和不重视造成的资源浪费。为此,企业应当特别设立相关税务筹划部门,时刻关注政策法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税务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范剑平,邹士年.加快建立合理税负为主导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N].中国证券报,2012-06-25.

2.刘德英.我国房地产企业税负状况及税金成本管理分析[J].税务研究,2008(9).

3.李晓琳.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2(13).

4.张雁.浅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7).

5.许淑景.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8).

6.李娅佳.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D].云南大学,2010.

对业务招待费税务筹划的思考 篇4

根据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5‰

筹划思路:假设企业年销售 (营业) 收入为X, 年业务招待费为Y, 则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5‰, 当Y×60%=X×5‰时, Y=X×0.833%。具体有三种情况, 一是若业务招待费正好是销售 (营业) 收入的0.833%时, 企业此时能够充分利用上述政策;二是若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 (营业) 收入的0.833%时, 企业要承受更高的税负;三是若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 (营业) 收入的0.833%时, 与第二种情况相比不会增加更多的税负, 与第一种情况相比未能充分利用上述政策, 但若业务招待费支出本来很低, 则这种情况是最好的。

案例分析:预计2009年甲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为10000万元, 请对业务招待费支出额度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上述公式, Y=X×0.833%=10000×0.833%=83.3 (万元) , 即业务招待费最佳状态是正好83万元, 其次是低于83.3万元, 若高于83.3万元则超过83.3万元的部分要承受更高的税负。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83.3万元, 即小于销售 (营业) 收入的0.833%。则一方面业务招待费的60%=50×60%=30 (万元) , 另一方面扣除限额为销售 (营业) 收入的5‰=10000×5‰=50 (万元) , 根据孰低原则, 只能按30万元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50-30=20 (万元) 。企业所得税=20×25%=5 (万元) 。即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需要支出额=50+5=55 (万元) 。就本题而言相当于实际消费100元则要付出110元。

方案二: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83.3万元。业务招待费83.3万元, 则一方面业务招待费的60%=83.3×60%=50 (万元) , 另一方面扣除限额为销售 (营业) 收入的5‰=10000×5‰=50 (万元) , 根据孰低原则, 此时可按50万元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83.3-50=33.3 (万元) 。企业所得税=33.3×25%=8.33 (万元) 。即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83.3万元需要支出额=83.3+8.33=91.625 (万元) , 就本题而言相当于实际消费100元则要付出110元。

方案三: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83万元, 则一方面业务招待费的60%=100×60%=60 (万元) , 另一方面扣除限额为销售 (营业) 收入的5‰=10000×5‰=50 (万元) , 根据孰低原则, 只能按照50万元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100-50=50 (万元) , 企业所得税=50×25%=12.5 (万元) , 即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需要支出额=100+12.5=112.5 (万元) , 就本题而言相当于实际消费100元则要付出112.5元。

方案四: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200万元。经计算, 企业所得税=150×25%=37.5 (万元) , 即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200万元需要支出额=200+37.5=237.5 (万元) , 就本题而言相当于实际消费100元则要付出118.75元。

方案五: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0×25%=62.5 (万元) , 即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0万元需要支出额=300+62.5=362.5 (万元) , 就本题而言实际消费100元则要付出120.83元。

可见, 方案二和方案一最优, 其次为方案三、方案四、方案五, 业务招待费超过销售 (营业) 收入的0.833%的越多, 税负越重。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与其它支出转换税务筹划

根据相关规定, 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 可以据实扣除, 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5‰。

筹划思路:前面说过业务招待费等于或小于销售 (营业) 收入的0.833%时, 企业能够利用好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政策。然而, 有时企业预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能比较多, 不易控制在销售 (营业) 收入的0.833%之内, 这就需要尽量压缩业务招待费。由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都有促进销售、扩大业务量的作用, 它们之间有很多相通之处, 因此, 可考虑通过调低业务招待费的同时, 调高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来进行。

案例分析:甲企业预计2009年销售 (营业) 收入18000万元, 预计广告费900万元, 业务宣传费600万元, 业务招待费300万元, 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支出12000万元。假设无其它纳税调整项目。

方案一:保持原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18000×15%=2400 (万元)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900+600=1500 (万元) , 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8000×5‰=90 (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60%=300×60%=180 (万元) 。根据孰低原则, 只能按照90万元税前扣除, 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90=210 (万元) 。企业所得税= (18000-900-600-300+210-12000) ×25%=1102.5 (万元) 。净利润=18000-900-600-300-12000-1102.5=3097.5 (万元)

方案二: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 调减业务招待费至150万元, 同时调增广告费至10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18000×15%=2400 (万元)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1050+400=1450 (万元) , 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8000×5‰=90 (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60%=150×60%=90 (万元) , 根据孰低原则, 按照90万元税前扣除, 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150-90) 。企业所得税= (18000-1050-600-150+60-12000) ×25%=1065 (万元) 。净利润=18000-1050-600-150-12000-710=3135 (万元) 。

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所得税37.5万元 (1102.5-1065) , 多获净利润37.5万元 (3135-3097.5) , 因此本案例应采取方案二。

参考文献

目前基层税务管理的思考 篇5

目前基层税务管理的思考2007-02-02 21:54:59

目前基层税务管理的思考

为了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社会,打造服务型机关。多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征管、机构、人事的改革和变化中,寻求一种基层税务管理的最佳模式和最有效得手段,从上到下为国聚财的热情始终没有变,积极探索的热情始终没有停。税收管理模式也由过去的专管员发展到目前的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分离的精细化运行格局。在充分看到这种模式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深切体会到它的不足,笔者根据大量的基层工作实践来探讨一下目前基层的

税务管理。

一、基层税务管理目前存在的弊端

目前基层税务管理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基本确立了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分离的精细化运行格局。县级局设有征收、税政、办公室、人教科、服务大厅、管理和评估等内设机构组成,面向个体纳本文转载自税人的基层税务所也全部撤消。机构大幅收缩,在提高纳税人办事效率的同时基层税务人员也深切的感受到“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信息的沟通严重脱节,象是人人有责任又是人人无责任的局面;对税源、税基的监控不力,基层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缺少全面了解,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管理人员感到力不从心,怎样管,管什么心中没数;工作缺乏主动性,大厅人员等上门,管理人员等派工,稽查人员搞游击。综合上述原

因主要是“部门信息衔接不畅,责任追究难以划分,税源监控不力”是当前税收管理面临的基本难题。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在改革中求发展、求创新,是有利于我们进步的好方法。与征管改革相比税务部门的人事改革相对滞后,改事没有改人、人事相分离,推行竞争上岗没有当成一种制度形成一种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税务部门是一个业务性比较强的执法机关,后勤、人事、监察等部门应当以加强税收服务、推进税收业务建设、组织税收收入为重点,然而在实操作中存在对非业务事项所花精力逐渐大于业务事项,与推进税收业务建设、组织税收收入无关的成本和精力在逐渐加大;在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上普遍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责任疏松,落实不到位,干好干坏一个样,多干不如少干或不干。在税收制度和措施上的缺陷不是根本的原因,人为的因素永远是最重要的。

二、基层税务管理目前面临的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和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大量涌入,国有、集体企业的经济改革,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集团公司、协作企业、分支机构,甚至跨国经营愈来愈普遍,企业性质由过去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发展为目前的股份制有限公司为主,民营经济急剧壮大,而我国人口众多促使从业人员相对复杂。自九四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务部门的人员结构没有发生跟本的变化,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从事经营纳税人的数量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基层税务人员以前人均管理个企业,现在可能要翻倍甚至更多,加上企业复杂的经济业务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要做到精细化管理难度很高。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融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基本同国际接轨,企业由过去单一财务会计、税收统一核算向复杂的财务会计、税收分离核算的方向转变;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是企业财务核算的发展方向,多年来基层税务工作部

门的人员基本以内部子弟、转业干部、税务中专院校毕业生为主,业务素质相对偏低,虽然做过不少的培训、后续教育,但实际收效甚微;加上年龄在左右的基层工作人员成为基层的中坚力量,职务前途基本到顶,人际关系趋于成熟,部分人员安于现状、无功无过的心态;虽然部分年轻人员挑起了业务大梁,但是地位一时难以改变,僵化的人事制度和竞级体系使基层税务人员缺少工作热情。因此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信息技术和财务核算的运用能力与企业会计形成了巨大的落差,在管理上给税务机关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二、基层税务管理今后的展望

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衔接机制,把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衔接机制当作一种责任意识去抓;税政业务部门要及时与上下级沟通,安排工作时候做到清楚明白,从根本上减少各管理科室工作重复的问题,充分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切合实际的加强内部征收、管

理、稽查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同一纳税人的的信息要做到互通、共享,彻底解决有事无人管、有事无人问、有责无人纠的怪现象;加快信息建设,尽快实现国税、地税以及税务部门与工商之间信息联网、相互交流、最大限度的减少漏征漏管户;大力推行社会化的税收监控体系,尽可能的改变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的现状,把企业的交易纳入银行交易系统,实现同银行、海关、工商及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互联,真正做到堵塞漏洞。

关于推进税务行政和解的思考 篇6

【关键词】纳税人;税务行政争议;税务行政和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税务矛盾纠纷涌现在税务机关面前,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挑战。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如何改进执法方式、降低执法成本、规避执法风险、和谐征纳关系成为了整个系统广泛关注的问题。在此形势下,“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积极稳妥地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成为了税务机关解决税务矛盾纠纷的重要突破口。税务行政和解作为其中一项重要柔性执法措施,对于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推进税务行政和解需要税务机关长期思考和积极破解。

一、税务行政和解的现状

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一直秉承“公共利益不可让渡”、“行政权力不可自由处分”、“争议双方地位不平等”三项原则,拒绝承认在行政行为中存在和解的可能性,在实务中一直将行政和解拒之门外。但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数量的不断增加和种类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响亮提出,片面强调公共权力不可自由处分的传统观念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我国行政领域先后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 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和解、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99号)第40条首次规定了复议和解制度,使行政复议和解找到了法律依据和“生存空间”,在解决行政纠纷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行政复议中的特别部分,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得到了确立,为推进税务行政和解提供了先例和参考典范。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纳税评估办法》中规定了税务约谈。此外,在当前的税收实务中,很少有关于税务行政和解的明确规定和有益尝试。

二、税务行政和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种有效的税务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虽然税务行政和解日益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和采纳,但是其中理念倡导的成分远多于具体操作程序。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还尚未统一,严重阻碍了其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1.税务行政和解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

在当前税收实务中,虽然已经认可了税务行政和解的存在,但仍散见于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税务约谈等部分零散的和解类型之中,从根本上看,税务行政和解亟待构建一套统一的法律制度性规定。

2.税务行政和解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看,他们被强制要求让渡一部分利益给国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天然的倾向于采用各种途径减轻自己的纳税负担,使和解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税务行政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权力性。作为单一的个体,纳税人相比税务机关而言处于弱势,这就给权力的膨胀留下了可乘之机。

3.税务行政和解缺乏具体的救济机制

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要求,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和解过程当中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要有相应的措施予以救济,不然,再好的纠纷解决机制都会沦为权力滥用、腐败滋生的天然温室。

三、推进税务行政和解的思考

1.关于税务行政和解启动的思考

(1)合理限定税务行政和解的申请主体

税务和解的启动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后,针对一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纳税人和对应的税务机关主要办理人员都可以主动申请采用税务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2)适当放宽税务行政和解的申请方式

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和解的启动方式可以参考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允许纳税人或税务机关采取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向对方提出和解。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接受纳税人的和解申请,都应当书面告知纳税人。

(3)合理界定税务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在制度设计上,采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和解协商的方式处理某些重大事项显然不妥。在适用税务行政和解时,只有税务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引发的对其合理性的争议纠纷才能纳入税务行政和解的范畴。

当前,税务机关涉及到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因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②税务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引发的其他纠纷。同时,我国立法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和解程序的有以下几类:①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②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③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有以上情形之一且已达成和解的,应当认定和解行为无效。

2.关于税务行政和解的运行的思考

(1)进行税务行政和解应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应坚持依法和解原则。税务行政和解的参与者在和解过程中,应当遵守我国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应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和解过程当中平等地享有权利,當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随时提出终止和解,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三是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进行和解的事项很有可能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有可能私下达成协议,出卖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因此,整个和解过程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监督检查。

(2)和解过程应落实三项制度

一是要落实告知制度。在开始和解前,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务行政处罚中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和解过程的程序、时限和享有的权利义务,特别应当告知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相应的救济渠道和时限。以便于纳税人充分了解具体事项,积极准备,促进和解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是要落實保密制度。税务和解的过程本身是一个相互妥协让步,确认事实,解决争议的过程。税务机关对于和解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切实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

三是要落实回避制度。税务人员在和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照规定,在与纳税人或者税务争议中涉及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进行回避,从而防止以权谋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解的程序正义。当然,纳税人在和解过程中发现参与和解的税务人员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主动提出该人员回避的请求。

3.关于税务行政和解终结的思考

经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充分协商,和解最终只可能存在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两种结果。

(1)未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经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充分沟通,仍不能化解分歧,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提出终止和解,则意味着税务和解程序终结。此时,关于课税事实的争议,则由税务机关继续依职权调查,后续还可能会采用复议、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并且,纳税人在协商过程中所做出的妥协让步、对某些事实的自认,不能作为税务机关在其他程序或后续行政行为中的证据,“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

(2)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的合意,签订税务和解协议后,应当报审查机关确认,经审查符合税务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批准双方的和解协议,并告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当遵守协议,自觉接受协议的约束,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关于税务行政和解效力的思考

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由于是在没有第三方主导又没有查清争议事项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税务行政和解协议不能像税务行政调解书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和解协议具有事实上的确定力和终局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争议的事项应当以和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为标准确定下来,在对方没有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或没有发现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争执,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相应部门也将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

[1]叶剑泉、李媛:《浅谈行政和解制度》,《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二期.

[2]吕林:《论我国行政和解制度之建立》,《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关于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思考 篇7

一、企业财务管理中开展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确立和评估密切相关。首先,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能否实现,是否能够最大化降低成本是重要环节,其中税收负担的降低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水平。税收负担的降低,只有作出科学的税务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才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其次,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有利于企业和国家长期利益的增长,要求理顺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任何忽视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可能失去国家对企业的信任和支持,阻碍企业的发展。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赢得企业的长期发展。最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战略性目标和战术性目标的有机结合。只有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选择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最佳纳税方案,才能更大程度地实现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二、进行税务筹划需遵循的原则

在确定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的绝对收益。进行税务筹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合法性原则。即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其次,服从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原则。税务筹划必须充分考虑现实的财务环境和企业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策略,有效地配置企业的资金和资源,最终获取税负与财务收益的最优化配比。其三,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原则。企业的税务筹划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系统,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透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其四,成本效益原则;税务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反之就是失败的。因此,企业税务筹划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针对各税种和企业的现实情况综合考虑,力争取得最佳的财务收益。最后,事先筹划原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如果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是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务筹划。

三、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收筹划涉及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全部经济活动,在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分析的角度很多,在此仅对税收筹划的一些具体应用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通过延期纳税,实现财务收益

假定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企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在某些环节中,在较长的一段经营时期内交纳的税款总额不变,只是由于适用会计政策的不同,各期交纳税款不同,此时企业应尽量采用前期少交税,后期多交税的方式,这样会给企业带来财务收益。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5%(假设不考虑所得税率的变动),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利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7年实现,也可以在2008年实现,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2.5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2273元[100000×25%-100000×25%]÷(1+10%),相当于节税2273元。

(二)应适当考虑各种“界点”实现财务收益

比如税法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此处10%即是一个界点),其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可以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增长额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高速公路企业许多领域在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比如隧道如何节约能源、提高高速公路维护技术等,其相关费用如接近这一界点,应在财务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加大“三新费用”的投资,达到或超过10%这一界点,以获取财务利益。

(三)企业对筹资、投资、经营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筹划,降低税负,间接获得相应的财务利益

比如对外筹资的筹划。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虽然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就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

(四)关于流转税的筹划

高速公路企业的流转税主要是营业税及附加,高速公路企业的特点是路段跨地区营运,其营业税及附加一般属地征收,因此牵涉到多个地区的税收制度,在高速公路经过的区域,应该将营业收入尽量多的划分至地方税收制度相对宽松的区域。比如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全长234公里,其中金华61.133公里、丽水127.576公里、温州45.144公里,2007年通行费收入73937万元。在三个地区中税收制度丽水市相当宽松,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以暂免征收,其他地方都按照营业收入的0.1%征收。如果拆分方式为按照当地里程数占总里程数的份额,那么2007年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33.6万元,如果按照各地方收到的现金占全线现金收入的比例拆分,则2007年应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46.5万元,全年可减少流转税12.9万元。

(五)企业内部结构的设置对税收的影响

在企业内部设立子公司还是内设机构直接影响到所得税的征收。高速公路设立形式一般有“一路一地一公司”和“一路一公司”。比如浙江交通投资集团下属甬台温高速公路在沿线设立宁波、台州、温州三地三个子公司,独立核算;下属的金丽温高速公路设立子公司并在金华、丽水、温州三地分别设立管理处,管理处不独立核算。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甬台温公司要分别三地缴纳所得税,如果其中一地出现亏损,但其他两地的公司还是要按原来的所得额缴纳所得税,而金丽温公司因为是汇总缴纳所得税,如果一地出现亏损,其他两地的所得额先扣除亏损数后作为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对所得税就减少,就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四、准确把握税收筹划的尺度

(一)税收筹划不应只是税收筹划人员“孤军奋战”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和制约。但总括来讲,成就税收筹划的充分条件不外乎三个方面,即“天时、地利、人和”。“天时”是指税收政策为税收筹划创造的空间;“地利”是指所在地方的税收政策和税收观念对税收筹划提供的环境支持;“人和”是指税收筹划人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内外相关人员关系的协调。税收筹划人员还应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处理上及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与此同时,还能尽早获取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税收筹划不应忽视非税利益

税收筹划主要分析的是涉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非税利益分析不够重视,而纳税人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涉税利益,还关心非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不应忽略享用税收优惠政策潜在的机会成本

当前,我国税制正处于日趋完善阶段,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比较频繁,所以,对优惠政策的享用需要充分考虑机会成本问题。如果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很短,企业为了享用这种优惠,必须对原有经营结构做大的调整,则企业付出的机会成本就会很大。企业在筹划时,需认真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必要,能否给企业带来纯经济效益的增加,税收筹划方案才能可行,否则应放弃筹划。

(四)税收筹划不应忽视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一般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此,筹划中运用风险分析原理,充分考虑不同节税方案的风险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税务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隐藏的涉税风险,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使风险适当地均衡,化险为夷,趋利避害,争取更大的税收收益。

摘要: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一个价值管理系统, 它运用一系列科学严谨的方法, 进行资产的购置、融资和管理, 从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税收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 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至关重要。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苗洁.浅析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J].甘肃科技纵, 2005.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几点思考 篇8

一、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筹划

(一) 营业税的筹划

1. 从营业额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补贴、基金、集资费、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 营业税暂行条例又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 (煤) 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 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行为, 只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这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控制价外费用进行营业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 就可将代收水电初装费、燃 (煤) 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从销售额中分离, 可以通过专门成立物业公司或是暂缓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 将这部分价外费用分离出来, 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 延期收费也不影响其收入, 从而达到营业税税务筹划的目的。

2. 从税率差异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 销售房屋等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 而房屋装修、装饰适用3%的税率, 相差的2%的税额对房屋这种大宗商品而言可不是个小数目。企业可以将房屋售价和房屋装修价款分开核算, 并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 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 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 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 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 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 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 从而实现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二)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1. 从降低增值额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的提高会直接引起税额的大幅度上涨, 因此在扣除项目金额一定的情况下, 适当降低售价, 则在一定程度上把本应上缴税务的部分返还给了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开发商的利益没有太大的损失, 同时也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

2. 从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转让房地产允许扣除的税金和加计20%扣除。其中在开发费用中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比较大。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标准计算开发费用。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 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 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 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据实扣除;反之, 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 预计利息费用较少, 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 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实现收益最大化。

3. 从税收优惠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销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 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 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根据以上规定, 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 在建设高档住宅的同时另行建造一批普通中低档住宅, 控制好楼房的容积率、面积以及价格, 恰当的利用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在会计核算中应将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房产分开核算, 而且应该通过调整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或者调整扣除项目的金额, 使得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 以获得免税优惠。

(2) 采用合作建房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根据税法规定, 对于一方出地, 一方出资金, 双方合作建房, 建成后按比例分配的,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很好地利用该项政策。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房, 可以通过预收购房者资金的方式, 这样在内容上是定向建房, 在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 一方出资金的条件。一般情况下, 一幢住房中地价款所占比例应该比较小, 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商品房就较少, 大部分由出资金的购房者分得。这样, 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剩余部分商品房前, 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而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缴纳土地增值税,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自然降低。

(3) 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代建房顾名思义即开发商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 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代建费用的情况。对于开发商而言, 虽取得了收入, 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 仅仅是提供了建筑业劳务, 并收取的劳务收入, 自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代建房不失为一种税务筹划的切入点。

(三)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作为大多数经济组织面对的税种, 因其税率高、征收面广而成为经济组织的主要税负,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无一例外的要面对这一税种。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比如选择有利的行业享受税收减免, 选择有利的注册地享受税收减免, 同时由于房地产商品的地域性强,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不同区域投资时还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税务筹划的空间, 即开发商通常需要建立项目公司, 此时就会面临建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选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法人, 它们在税收利益方面存在差异。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在设立区域被视为纳税人, 通常要承担与该区域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区域不被视为纳税人, 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由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综合权衡不同地区的税负和经营预期来确定项目公司的形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注意的问题

(一) 遵守税法法律、法规。

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知法、懂法、守法, 不能只靠对税收政策的一知半解, 税务筹划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 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 税务筹划要规范化。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重规范性筹划, 万万不可只重投机。要想合理、合法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离不开规范的组织和谨慎的筹划。

(三) 税务筹划要坚持多维性的原则。

筹划的目的是使得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 而不仅仅是某个税种的节税, 因此, 要从整个企业的利益出发, 做好税务筹划。

(四) 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的财务管理活动, 需要专业水平高的财务人员多方权衡、细心规划, 更不是变“节税”为“逃税”。

税务筹划的思考 篇9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概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过去浮滥的税收优惠作出相当管制,内外企业同享一致的税收优惠,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且避免造成企业太大的影响,给予缓冲的过渡时期,以减轻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的冲击。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内企业所得税法有巨大的差异,对内资和企业的影响也很大。

赋税收入为政府预算收入中的要项。因此,行政部门每年编制预算书时均须作审慎的赋税收入估测,以符合预算表达的精确性要求。且随着立法部门对预算审查内容的日渐关注预算收入面,财政收入之估测、编列及管理,在国家财政的运作上具有相当之重要性。关于赋税收入的估测是否精确,不仅受租税制度改变的影响,并且与税务行政、经济景气、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甚至于其它如土地政策与贸易政策等,均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另如果预算编列过低,将产生超征现象,浪费整体正常政事运作所需之经济资源,影响总体政治、经济之发展;倘预算编列过高,将使实际税收无法支应原编列之岁出预算,影响财政收支之调度。依照过去的经验或对未来主观的判定所做的预测;后者则以历史资料转化成时间数列资料趋势图,通过数据所显示出的特性,以数理方式将数据模式化后,再依据量化后的资料对未来作预测。现代之税收法定原则包括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两层面之意义,各国法律一般从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主体也仅就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纳税义务。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2]。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务筹划分析

统一税率意味着内、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名义上税率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就实际租税负担率而言,在两税合并之前,由于企业享有各种形式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的租税负担率大约为15%。因此,新税法颁布实施之后,企业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

若国家征收的税款不足以履行其公共服务责任、无法提供公共产品,将使社会运行陷入瘫痪,最终有害纳税人利益的保障。执政者与人民对税法这样的本质认识具有重大意义,让作为利益协调之法的税法有助于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保持一种和谐的税收关系,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也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从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对所得税加以课税,是对纳税义务人原供自己私经济利用之一部分财货移转给国家供其特定目的使用,以满足一般国家财政需要或为社会政策及经济政策目的。此种移转是对财产之重分配,需取得宪法上依据,否则无异于国家掠夺人民财产[3]。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人民财产权,第二十三条则因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以法律限制财产权,彰显我国宪法承认财产权附有社会义务之性质。所得是因为参与市场交易而来,市场的运行及秩序维持需由国家给予保障,故市场与公共利益有关,正是由于这种社会义务,国家得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将所得的一部份以纳税方式归公共所有[4]。

为实现租税公平的目标,使内企业同享一致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大幅度减少外资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因此除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型企业、节能环保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行业及农林渔牧业外,对于以生产型及产品出口为主的企业将因税收优惠取消而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新企业所得税法为避免造成企业太大的影响,给予缓冲的过渡时期。

三、结论

总之,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当存在多种可选合法性择的纳税方案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纳税人可以利用对税法的熟识、对实践技术的掌握,做出纳税最优化选择,从而降低税负。

摘要: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少税款缴纳。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本文将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务筹划,经营

参考文献

[1]王建琪.营改增形势下传媒企业税务筹划探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4:143.

[2]屈蕊勃,孟可.中小企业设立阶段税务筹划探析[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5,05.35-36.

[3]周敏.中小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防范对策探析[J].中国商论,2015,13:18-20.

税务档案管理的思考 篇10

一、目前税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 普遍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长期以来, 相当一部分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都存在着一些误区, 认为档案工作就是保管的事务性工作, 不是单位的主要工作, 只要不丢失、不泄密, 能应付外调、查档就行了。甚至有些领导认为档案工作只是档案部门的事, 对档案工作不闻不问。因此, 往往容易忽视档案管理工作, 未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到议事日程, 对档案工作不研究、没安排, 档案问题得不到解决, 场所、经费、人员没有保障, 档案工作自然就做不好。

2. 硬件设施解决落实差。

档案室建设简陋, 经费投入不足。大部分档案室建设不标准、不规范。个别单位没有专用档案室, 阅览室与会议室同用, 有的单位档案室狭窄、潮湿, 引起档案材料霉变、虫蛀, 影响档案的完整、美观、整洁。

3. 档案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不高, 管理手段落后。

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大多数是兼职, 因此导致了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频繁, 加之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没有组织专业知识培训, 业务不熟, 对档案的重要性、档案管理要求, 以及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装订等业务不太了解, 难以适应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又因为大多数档案管理人员身兼数职, 对档案工作精力投入不足, 因此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水平。管理手段也较为陈旧, 调阅档案没有实现微机管理, 一部分还是运用老一套原始的手工操作方式, 没有实现便捷、快速、准确调用档案。

4. 档案收集工作力度不够。

由于收集归档工作制度不健全, 导致档案管理人员执行不严格, 收集归档工作被动、不及时, 而且收集归档的材料不全面, 有些材料缺少重要内容。甚至有些档案不能准确反映每户企业纳税的真实情况。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档案的质量, 降低了档案的利用率。

5. 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 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得到普遍采用, 计算机应用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但有些先进的技术手段还没有充分挖掘和发挥, 计算机技术还没有在档案管理中广泛运用, 这严重制约了档案管理效率的提高, 并且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

二、对目前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1. 提高认识, 进一步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领导重视是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保证。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 将其纳入到议事日程。要建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 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 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是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 加大投入, 进一步夯实档案工作基础。

各单位在档案工作上要舍得投入, 档案工作经费做到年初有预算安排, 特别是对档案维护、档案保护和抢救、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费用要予以重点保障, 要有专项预算。各单位要按标准、按要求建设好规范化的综合档案室, 购置必备的档案柜, 搞好通风、采光、防盗、防虫、防潮、防火等配套保护措施,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添置空调、电脑、扫描仪、监视器等设备, 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确保档案利用安全, 档案资料不丢失、不损坏, 档案信息不失密、不泄密。

3.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注意加强档案工作队伍建设, 选择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培养, 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 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让他们掌握新的知识和先进的管理技术, 进一步了解管理档案的重要性, 增强责任心, 提高档案管理的技术水平。

4. 注重档案材料收集, 提高档案管理质量。

收集档案材料是档案工作的基础,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需要入档的材料不断增多, 给档案材料的收集带来了新的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收集与档案有关的各种材料, 认真整理, 细致鉴别, 做到取之有据。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进行处理, 手续不全的材料要退回形成材料的部门进行补办, 确保材料齐全完整、手续完备, 保证档案的权威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5. 健全制度, 进一步规范档案资料管理。

实践证明,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是档案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有力措施和可靠保证。因此, 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对产生的档案资料从收集、归档到移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以及档案的日常保管、借阅、利用, 都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制度。对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应严格规范整理;为了避免档案的丢失、改动, 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手续, 做到转入、转出、接收材料有登记, 查阅、借阅档案有登记, 利用方便, 提供准确。有效地制约档案泄密、涂改等问题发生, 对档案管理中出现问题的, 实行责任追究, 保证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6. 加强档案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

一是税务部门应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现代化办公长远规划, 根据近年来税务机关各部门工作软件程序实践的情况, 开发综合各项工作的统一的应用程序系统, 便于归档整理, 也便于尽快实现网上远程共享档案数据, 提高信息系统的利用率。二是在征管流程统一规范的前提下, 按照“平台统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 在尽可能保护已有软件投入及税收业务和行政管理信息积累的情况下, 实现软件开发的系统性、全面性、兼容性、规范性。三是培养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化管理专业技术人才、信息管理分析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对税务电子档案进行专门维护、管理和利用, 有效利用信息数据, 为税源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优质服务。